奋力谱写新时代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高度,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并且进一步阐述高质量发展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之间的密切关系,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的战略地位。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就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郑延冰指出,理念是行动的先导,一定的发展实践都是由一定的发展理念来引领的。我国发展环境、发展条件的深刻变化,必然要求我们及时更新和转变发展理念,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实践,提升发展质量,培育新的发展动能、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新发展理念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和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基础上形成的,要解决的是我国经济发展长期积累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协调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绿色发展注重的是解决人与自然和谐问题,开放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内外联动问题,共享发展注重的是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五大发展理念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是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集合体,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关于我国发展的目的、动力、方式、路径等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必须坚持系统观念,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地贯彻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推动五大发展理念在贯彻落实过程中相互促进、一体推进和协同发力、形成合力,决不能因哪一个发展理念贯彻不到位而影响整体发展进程。同时,要坚持重点论,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详情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关键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李旭章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为未来5年甚至在更长的时间内搞好经济工作提供了遵循。中国是一个大国,经济要保持长期稳定不能过度依赖短期刺激政策,需要在中长期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同时,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需要把长期经济增长动能架构在内部供需基本平衡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并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逐步形成以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均衡。因此,中国经济增长主要应当建立在报酬提高驱动的内需上,尤其注重扩大全面消费,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要减少对出口或边际效益递减的投资的依赖。具体来看,第一,要完善分配制度,努力增加百姓收入;第二,要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最大限度地支持就业;第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和养老、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第四,要处理好中长期与短期扩大内需的关系;第五,要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支持扩大内需;第六,要将扩大内需与稳定和扩大外需相结合。详情
以“三个着力”为重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土地经济研究室主任郜亮亮指出,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对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更新、更迫切、更具体的要求——“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对此,我们要深刻把握和积极落实。首先,高的全要素生产率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效率特征,是发展“质量层面”的典型特征。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意味着,要从过去主要看增长速度有多快转变为主要看质量和效益有多好;要推动发展动力变革和发展方式转变,尽快实现经济增长“三个转变”。其次,更高韧性和安全水平的产业链供应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一方面,要强优势。对那些在国际上具有领先地位的优势产业巩固提升,不断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以提升国际产业链对我国的依存关系,在国际合作和竞争中始终保持主动地位。另一方面,要补短板。尽快解决一批“卡脖子”问题,在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和节点构建自主可控、安全可靠的国内生产供应体系,增加供应渠道,尽快找到替代来源,确保在极端情况下经济正常运转。最后,发展的协调性既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也是重要的评判标准。必须着重解决城乡区域不协调问题,必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通过继续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两方面,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详情
坚持以法治引领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认为,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治以其特有的方式标志着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与阶段,为新的社会系统确立相应的规范与制度基础,从而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深刻变化,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求与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领域的基本矛盾,坚持法治高质量发展业已成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抉择。“发展要高质量,立法也要高质量。要以立法高质量保障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体来看,以高质量法治推动高质量发展,首先,要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扎实推进法治高质量发展。其次,要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最后,要继续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为推动法治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详情
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增进民生福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和文化发展研究部部长李建伟表示,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历经百年探索与创新发展,中国共产党率领全国人民完成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人民生活日益殷实,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必须清醒看到,当前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包括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群众在就业、教育、医疗、托育、养老、住房等方面面临不少难题等。解决这一系列的难题,持续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通过高质量发展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增长和分配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具体来看,新时代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要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勤劳创新致富,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详情
(光明网记者刘梦甜整理)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