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抽检元宵汤圆全部合格 提示消费者选购时查看标签******
中新网北京2月2日电 (记者 杜燕)“元宵节”来临之际,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商场超市、批零市场、餐饮单位、生产企业、网络平台等开展元宵(汤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全部合格。
本次专项抽检覆盖20余个主要品牌,共66批次。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重点检验防腐剂、甜味剂、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等项目。经检验,全部合格。北京市场销售的元宵(汤圆)安全状况总体较好,节日期间市民可放心食用。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用元宵(汤圆)消费提示:
一、查看标签。选购元宵(汤圆),要仔细查看包装上的食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谨慎购买无标签或标签信息不全、内容标示不清晰的产品。易敏人群在挑选或食用元宵时需注意仔细查阅配料表,以及配料表邻近位置是否有过敏物质提示信息。
二、认真挑选。注意检查元宵(汤圆)产品包装是否完整,外观质地是否均匀。尽量选购色泽均匀,外形基本圆正,大小基本一致,皮层薄厚均匀,不露馅,不裂口,无肉眼可见杂质、霉斑的产品,避免购买存在开裂、变形、粘连等情况的产品。
三、适量食用。食用元宵(汤圆)要参考包装标签上的食用方式,在煮熟煮透后食用。由于元宵(汤圆)的馅料中糖、油含量较高,消费者要结合身体状况适量食用,消化系统相对较弱的老年人和儿童要注意食用量,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病等特殊疾病患者应谨慎食用。
四、妥善保存。消费者要树立勤俭节约、爱粮节粮的良好风尚,节日期间要合理采购元宵(汤圆)产品,提倡按需采购,减少囤积。未食用完的食品应按照包装标识的贮存条件密封保存,并尽快食用,避免造成食物变质影响身体健康。(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