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高博会服务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在京召开******
光明网讯(记者 李伯玺)1月10日,中国高等教育博览会(以下简称“高博会”)新闻发布会在北京召开,会议介绍了高博会服务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专项工作情况。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秘书长姜恩来,学会实验室管理工作分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北京大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部长刘克新,学会教育信息化分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华东师范大学信息化治理委员会秘书长沈富可等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学会事业发展部主任吴英策主持。
发布会现场 光明网记者 李伯玺摄
姜恩来表示,为服务高等教育数字化发展,提升高校设备更新改造效率,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把服务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列为重点工作,并纳入高博会重要项目,拟采取开展优秀解决方案征集遴选工作,定期举办解决方案推介会,定期发布“高博会推荐产品名录”,以及建设服务高校的一站式数字化采购平台等多项措施予以支持。
刘克新介绍,近年来,全国高校仪器设备拥有量每年都以大约10%的速度增长,总值已接近万亿元。高博会在推进高等教育领域设备升级改造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据悉,第58届高博会将在2023年4月8日至10日,与第59届高博会合并举办。届时,将有大批高校、企业、科研院所等携手,助力高校设备更新改造及数字化建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