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跳舞的“茶中金镶玉”是如何炼成的?******
坐落于浩瀚缥缈的洞庭湖中的君山,由72座绵延起伏的山峰组成,四面环水,山上林木茂盛,常年云雾缭绕。君山物产万类,其中茶最负盛名。
烟波浩渺的洞庭湖畔,君山岛青山如黛,茶园叠翠,一垄垄整齐划一的茶树,犹如绿色的碧浪随风摆舞。岛上肥沃的土壤、湿润的气候与北纬30度的神奇地理位置,造就了中国十大名茶之一、黄茶之冠——君山银针。
今年70岁的高孝祖是君山银针茶制作技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他的父亲高阳文是君山茶场建立时的第一位制茶师傅。高孝祖从12岁开始便跟随父亲学习君山银针茶的制作技艺,这一做就是一辈子。
“对君山银针已经有了一种特殊的情感,感觉它就像是自己的孩子一样。”聊起茶叶,高孝祖一下就打开了话匣子。他介绍,“君山银针成品的茶芽茁壮,大小很均匀,内呈橙黄色,外面包裹一层白毫,所以还有一个雅号叫‘金镶玉’。君山银针还有一大特色就是冲泡的时候会三起三落,也被称为‘会跳舞的茶’。”
君山银针的独特除了得益于得天独厚的地理条件,更离不开其独特的“黄茶工艺”。
杀青、初烘、初包、复烘、再包、足火……除了与其他茶众多共同点外,黄茶比其他茶类更为独特的是特殊工序“闷黄”。就是这近乎玄妙的“双闷”,才造就了君山银针的独特。
“两次闷黄的时间不一致,第一次闷黄需要48小时,第二次根据茶的状态再进行闷黄。何时加压,手法轻重,温度湿度是否合宜,茶发酵时,应该保持多少温度,开多大窗,盖多厚被子。”从事制茶技艺50多年的高孝祖说:“没有什么技巧,全是靠经验。”
君山银针的采摘和制作都有严格要求,每年只能在“清明”前后七天到十天采摘。“银针茶只采摘首轮单芽,也就是茶叶最顶端的部分,一个芽制成一片叶,所以很珍贵。”高孝祖介绍。
由于一年只采一季,君山银针茶在采摘上有着极高的要求。据高孝祖介绍,黄茶采摘奉行的是“九不采”原则:雨天不采、风霜不采、开口不采、发紫不采、空心不采、弯曲不采、虫伤不采、细瘦不采、不合尺寸不采。在这样严苛的采摘标准下,4万棵鲜嫩芽头才能制成一斤干茶。
尽管茶厂已经采用现代化设备,但对自己喜爱了一辈子的茶,高孝祖还是喜欢用手工制作。“我没有其他特长,不会干别的,只会制茶。机械做不出手工的味道,从原材料的选取,到杀青、烘干、摊凉、足火,每一步都是机器无法达到的。”
说起这些,高孝祖很是自豪。这些年高孝祖一直致力于君山银针茶手工制作技艺的传承、保护和推广。制茶五十多年,高孝祖被当地人亲切地称为“茶大师”。“我想把君山银针做得更完美,让越来越多爱上这块金字招牌。”高孝祖笑着说。(岳沛 靳铃涵)
@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坑”
岁末年初,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保障就业”“高薪就业”的承诺可信吗?“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小心入坑。
岗前培训变成“培训贷”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某信息公司,虚构招聘员工事实,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并虚假承诺高薪,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实践中,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采用“招转培”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培训费、违约金等费用。法官提醒,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慎重对待各类“培训贷”。在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报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未上岗先交钱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提示,劳动者需擦亮双眼,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不”,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3月11日,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95元、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47元等。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系单方证据,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经法院释明,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募集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可以构成要约。
法官介绍,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
周倩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